(2016)豫1403执12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周慧芳与柘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慧芳,柘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03执1232号申请执行人周慧芳,女,汉族,居民,1968年11月22日出生,住柘城县。被执行人柘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柘城县未来大道与和谐大街交叉口西北角。法定代表人蒋笃峰,理事长。本院在执行周慧芳申请执行柘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已进入再审程序,申请人周慧芳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403执123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调解(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冀 辉审判员 何瑞卿审判员 侯广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卢冠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