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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执6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李运亮与靳海燕、国俊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运亮,靳海燕,国俊杰,商丘冠宇置业有限公司,姚贤富,孟凡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03执689号申请执行人李运亮,男,196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执行人靳海燕,男,197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执行人国俊杰,男,197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执行人商丘冠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香君路民安小区路北第一间门面房188号。法定代表人李付莲,经理。被执行人姚贤富,男,196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桐庐县。被执行人孟凡敏,女,197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申请执行人李运亮与被执行人靳海燕、国俊杰、商丘冠宇置业有限公司、姚贤富、孟凡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商睢民初字第036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运亮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靳海燕、国俊杰、商丘冠宇置业有限公司、姚贤富、孟凡敏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靳海燕、国俊杰、商丘冠宇置业有限公司、姚贤富、孟凡敏至今未主动履行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靳海燕、国俊杰、商丘冠宇置业有限公司、姚贤富、孟凡敏的财产不足以偿还案件执行款,双方当事人对此案正在协商中,申请执行人李运亮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403执68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李威威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路全英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李威威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红审 判 员  侯广超代理审判员  王春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