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502刑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白树贵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树贵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C}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502刑初110号公诉机关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树贵,男,1964年11月22日出生于双鸭山市,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双鸭山市尖山区。2003年因犯诈骗罪被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0年9月24日刑满释放。2015年1月2日因涉嫌诈骗被双鸭山市公安局尖山分局取保候审。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双尖检刑诉[2016]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树贵犯诈骗罪,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检察院建议本院延期审理一个月。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兆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树贵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白树贵对被害人寇某某(60周岁)谎称能为他人办理驾驶证,分多次骗取寇某某为李某某、史某某、寇某某等17人办理驾驶证的费用共计75000元人民币,将此笔钱款全部用于个人开销后,白树贵为躲避寇某某逃至外地,致使寇某某无法与其联系。公安机关于2014年12月31日18时许,在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紫光苑饭店1317号房间将被告人白树贵抓获。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并当庭出示了指控被告人白树贵犯有诈骗罪的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白树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树贵在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处罚。被告人白树贵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被告人白树贵在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予以量刑。因此,向本院提起公诉,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白树贵对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诈骗罪的事实及适用法律均无异议,无辩解。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白树贵对寇某某谎称能为他人办理驾驶证,分多次骗取寇某某为刘某某、李某某、史某某、寇某某等17人(其中12人为林某某给冦某某联系的)将办理驾驶证的费用共计人民币75000元。白树贵将骗取钱款挥霍逃至外地。2014年12月31日18时许,公安机工作人员在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紫光苑饭店1317号房间将被告人白树贵抓获。2015年4月,被告人白树贵返还林某某人民币20000元,2015年6月,返还给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2000元。另查明,2003年7月,被告人白树贵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0年9月24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双鸭山市公安局尖山分局刑警大队受案登记表;2、被害人寇某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4月至9月,白树贵说能够不用考试花钱就能办理驾驶证。我先后联系了刘某某、李某某、史某某、寇某某等人17人办理驾驶证,这17人中有12人是林某某给我联系的。后来,白树贵就联系不上了。我报案了,后来白树贵还了林某某人民币20000元,还了刘某某人民币2500元的事实;3、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4月,寇某某说能办理驾驶证,我就联系了12个人在寇某某处办理驾驶证,一直没有办下来。我追问寇某某、寇某某说钱给白树贵了,白树贵跑了,寇某某也报案了。2015年4月份,白树贵还给我人民币20000元的事实;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左右,我花了5500元找一个姓林的女子(林某某)办理驾驶证。后来,姓林的说通过姓寇的(寇某某)找的姓白的(白树贵)办的,现在姓白的逃跑的事实;5、证人洪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白树贵问我能否办理驾驶证,我说不能,后来白树贵就没和我提过这事情的事实;6、被害人史某某的陈述证实,2012年6月,我找寇某某为我儿子史某某办理驾驶证,知道2014年也没办下来。寇某某说是找白树贵办理的,让白树贵给骗了的事实;7、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5月,寇某某说能找人办理驾驶证,不用考试。我给了寇某某人民币4500元,一直也没办成。后来寇某某说让一个姓白的(白树贵)人骗了,驾驶证办不成的事实;8、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兴华派出所抓捕经过证实,2014年12月31日18时许,被告人白树贵在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被昌邑分局兴华派出所工作人员抓获的事实;9、黑龙江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黑龙江省七台河监狱罪犯档案资料证实,被告人白树贵2003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0年9月24日刑满释放;10、书证寇某某提供的通过其在白树贵处办理驾驶人员的名单;11、书证收条证实,被告人白树贵返还林某某人民币20000元,返还刘某某人民币2500元;12、被告人白树贵的户籍证明;13、被告人白树贵的供述证实,2012年,寇某某说带我做建筑生意,结果我赔20000多元钱,我就有点恨寇某某,想骗他点钱。2013年4月至9月期间,我谎称能为他人办理驾驶证,分多次骗取寇某某为他人办理驾驶证的费用共计75000元人民币。驾驶证没有办成,寇某某多次追问我要钱,我就躲了起来。后来,公安机关找到我,2015年4月至6月,我还给通过寇某某办理驾驶证的林某某人民币20000元,还给通过寇某某办理驾驶证的刘某某人民币2500元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树贵无视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白树贵犯有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白树贵将诈骗赃款部分返还被害人,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白树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白树贵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对被告人白树贵的量刑建议与本案的量刑事实、证据及法律规定相符,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白树贵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白树贵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9日起至2020年9月8日止)二、被告人白树贵违法所得人民币75000元,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时 岩人民陪审员 孙新立人民陪审员 程国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崔美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