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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涡民一初第035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 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第03565号原告:王某某,女,194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城关街道。被告:李某某,男,1934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王土楼。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向本院提供被告李某某的送达地址,不能向被告李某某送达诉讼法律文书。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李某某的诉讼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导致本案法律文书无法向被告李某某送达。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李某某的住所不能向被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沈明阳人民陪审员  杨 凯人民陪审员  范毛俊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