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3民初60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王立芬与郭正华、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芬,郭正华,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3民初6065号原告:王立芬。被告:郭正华。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与南丰路交口东南侧清新大厦301、401室。负责人:田怡,总经理。诉讼代理人:李金施,该公司职员。原告王立芬与被告郭正华、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立芬与被告郭正华、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立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立芬承担。代理审判员 周杨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师旭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