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民终60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张一×与张二×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一×,张二×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民终60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一×,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二×,农民。上诉人张一×因与被上诉人张二×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2016)津0225民初77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一×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一×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一×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张一×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吕洪宁审 判 员 王 路代理审判员 刘 锟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仇 维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