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5刑更43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1-17
案件名称
李良川故意杀人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良川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刑更4341号罪犯李良川,男,197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沙坪坝区人,现在重庆市九龙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3日作出(2014)渝一中法刑初字第002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良川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至2023年9月6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九龙监狱于2016年9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建议称,罪犯李良川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李良川在服刑期间获3次记功、1次表扬行政奖励。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主管民警证实材料、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良川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完成生产任务好,并获得记功、表扬等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良川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海波审 判 员 余 梅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何燕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