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02民初27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李滔诉梁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滔,梁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02民初2782号原告:李滔,女,198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梁雄,男,198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原告李滔与被告梁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受理。原告李滔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滔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滔承担。代理审判员 肖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