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2执17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宁波市华星房产咨询有限公司、台州坤茂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市华星房产咨询有限公司,台州坤茂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1731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华星房产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启明路818号12幢96号。负责人:牟嫦灵。被执行人台州坤茂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前所街道前所村客渡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69828604-6。负责人:朱建夫。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华星房产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台州坤茂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作出的(2016)浙1002民初9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华星房产咨询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台州坤茂置业有限公司支付销售代理费4066725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0242元、保全费5000元、律师费30000元、执行费47402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台州坤茂置业有限公司履行执行款4500152.63元,申请人受得执行款4500152.63元。且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通知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华星房产咨询有限公司提供被执行人台州坤茂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提供。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台州坤茂置业有限公司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规定,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本院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002执311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 奇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代理审判员 何正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盛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