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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刑更8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万伟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万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刑更811号罪犯万伟,外号“万二娃”,男,生于1973年8月9日,汉族,四川省遂宁市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罪犯万伟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6年11月29日被遂宁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9年9月刑满释放。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2日作出(2014)川遂中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万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未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23日以(2004)川刑复字第781号刑事裁定核准。于2004年10月8日送四川省德阳监狱服刑改造,于2012年2月28日转入四川省阿坝监狱。在服刑期间,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8日以(2006)川刑执字第1461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9年7月15日以(2009)川刑执字第1034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刑期自2009年7月15日起至2027年7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经本院于2011年8月15日以(2011)德刑执字第61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十个月;于2013年1月21日以(2013)德刑执字第29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七个月;于2014年12月5日以(2014)德刑执字第87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2年11月14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6年9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认为罪犯万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万伟减刑一年一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万伟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考核奖惩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万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万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1年10月14日,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婧审 判 员  唐爱民人民陪审员  程扬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