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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32执7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杨蓉惠申请执行周小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蓉惠,周小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32执775号申请执行人��蓉惠。被执行人周小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4日作出的(2015)新津民初字第85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杨蓉惠申请执行周小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津县人民法院(2016)川0132执775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建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唐灵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