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3民初22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庞定超、李义保等与西峡县金鑫特种铸钢有限公司、李平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定超,李义保,张保书,西峡县金鑫特种铸钢有限公司,李平辽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3民初2234号原告:庞定超,男,汉族,生于1953年3月11日。原告:李义保,男,汉族,生于1962年11月24日。原告:张保书,男,汉族,生于1987年7月28日。被告:西峡县金鑫特种铸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平辽。被告:李平辽,成年。原告庞定超、李义保、张保书诉被告华西峡县金鑫特种铸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任超独任审判。2016年10月9日,三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就本案达成和解履行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定超、李义保、张保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三原告承担。审判员 任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梦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