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执字第6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李建兵与李金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兵,李金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616号申请执行人李建兵,男,汉族,1975年12月14日生,江西湖口人,户籍所在地湖口县。被执行人李金初,男,汉族,1963年2月9日生,江西湖口人,户籍所在地湖口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建兵与被执行人李金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款额20万元及利息,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0元,剩余债权数额20万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财产“四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口县人民法院(2015)湖执字第61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待上述终结情形消失后,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 钧审 判 员 沈筱瑜代理审判员 沈继承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徐红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