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822执16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刘伟与荥经县永晟煤业有限公司、彭健股权转让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荥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伟,荥经县永晟煤业有限公司,彭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荥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22执161-1号申请执行人刘伟,男,生于1977年8月19日,汉族。被执行人荥经县永晟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荥经县花滩镇米溪村。法定代表人彭健。被执行人彭健,男,1983年3月3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荥民初字第78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刘伟申请执行荥经县永晟煤业有限公司、彭健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我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住房进行查询,除川A060**宾利汽车外(已轮候查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向我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刘伟申请执行荥经县永晟煤业有限公司、彭健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 剑 波审判员 呼华审判员罗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许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