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7执19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加起、林小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加起,林小琴,汤爱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7执19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437221-6,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人民大道425号。法定代表人:王志刚。被执行人:徐加起,男,198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执行人:林小琴,女,198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执行人:汤爱燕,女,198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苍南县人民法院(2015)温苍商初字第34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加起、林小琴、汤爱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4月29日向被执行人徐加起、林小琴、汤爱燕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履行下列义务:一、交纳执行款100000.00元及利息;二、负担本案诉讼费1311元,申请执行费140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徐加起、林小琴、汤爱燕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徐加起、林小琴、汤爱燕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被执行人汤爱燕名下的车牌号为浙C×××××锋范牌小型轿车一辆已被作出的(2016)浙0327执193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该车辆下落不明,无法实际扣押。又据申请人了解被执行人无其他房产、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徐加起、林小琴、汤爱燕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回执、(2016)浙0327执1938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回证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鉴于以上事实,本案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徐加起、林小琴、汤爱燕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7执193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步群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谢智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