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22民初28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侍某某与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侍某某,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2民初2806号原告:侍某某,女,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汪某某,男,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侍某某诉被告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侍某某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侍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侍某某负担。审判员 朱泽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彭友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