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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2民初28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侍某某与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侍某某,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2民初2806号原告:侍某某,女,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汪某某,男,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侍某某诉被告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侍某某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侍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侍某某负担。审判员  朱泽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彭友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