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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腾执字第8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腾冲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彩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腾冲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彩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腾执字第811号申请执行人腾冲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机构代码:66262843-8法定代表人文文,系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李彩申,男,1972年8月生,汉族,住云南省腾冲市。申请执行人腾冲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彩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5)腾民二初字第914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李彩申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腾冲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90000元,未受偿。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彩申外出不归,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征得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腾冲市人民法院(2015)腾执字第81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能力或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审判长  谢大恒审判员  马存福审判员  陈耀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沈丹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