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民初222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与王慧杰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王慧杰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2221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营业场所郑州市。负责人王冰,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江海、郭旭,河南祥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慧杰,男,汉族,1972年12月21日出生。关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诉被告王慧杰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10日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2470元,减半收取,退还原告1235元。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俊辉人民陪审员 赵秀珍人民陪审员 杨巧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