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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12民初85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铜山区马坡镇拾段村民委员会与范中锋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山区马坡镇拾段村民委员会,范中锋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12民初8593号原告铜山区马坡镇拾段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马坡镇拾段村。法定代表人李红鹏,该村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单树林,该村法律顾问。被告范中锋,男,46岁,农民,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原告铜山区马坡镇拾段村民委员会诉被告范中锋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铜山区马坡镇拾段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铜山区马坡镇拾段村民委员会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山区马坡镇拾段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铜山��马坡镇拾段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张 衡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顾虎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