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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3民初19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谭正文申请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正文,湖南长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1926号申请人:谭正文,男,196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湖南长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黑石铺。法定代表人:李和平,董事长。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谭正文与被申请人湖南长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谭正文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长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00元或者冻结、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案外人曾永清、易洪华、杨瑞兰自愿为申请人谭正文的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谭正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申请人谭正文的保全担保人曾永清名下的房屋一套;查封申请人谭正文的保全担保人易洪华名下的房屋一套;查封申请人谭正文的保全担保人杨瑞兰名下的房屋一套;四、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长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00元,或者冻结、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对其他财产的保全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石红星人民陪审员  孙明娜人民陪审员  郑少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龙 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