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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81民初27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孔凡强与夏之海、胡振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凡强,夏之海,胡振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81民初2707号原告:孔凡强,男,197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曲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令峰,特别授权。被告:夏之海,男,197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曲阜市。被告:胡振祥,男,197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曲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孔凡强诉被告夏之海、胡振祥分期股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凡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66元,减半收取433元,由原告孔凡强负担。审判员  张昭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庞洪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