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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破申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宁波德泰化学有限公司与浙江大象胶带股份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宁波德泰化学有限公司,浙江大象胶带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破申4号申请人:宁波德泰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化学工业区凤翔路699号。法定代表人:陈翠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商英,上海瀛泰(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培芳,上海瀛泰(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浙江大象胶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珠岙镇岭口。法定代表人:麻天鸿,该公司董事长。2016年9月6日,申请人宁波德泰化学有限公司以浙江大象胶带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本院申请破产清算。本院依法通知了浙江大象胶带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大象胶带股份有限公司未提出异议。本院查明:2015年9月28日,被申请人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货款468233.52元、利息及违约金。同年12月16日,该院作出(2015)甬镇商初字第15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468233.52元,并支付申请人自2014年1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日3‰计算的违约金;款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判决生效后,被申请人至今未清偿上述欠款及违约金。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浙江大象胶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本院辖区内,本院对其具有管辖权。同时,被申请人系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主体适格。在法院依法判决后,被申请人仍未能履行给付货款的义务,可以认定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根据申请人陈��,被申请人账户没有充足资金,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可以认定被申请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综上,被申请人浙江大象胶带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宁波德泰化学有限公司对浙江大象胶带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钱为民代理审判员  王光宇代理审判员  李林会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洪 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