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382执56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陆银民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陆银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2执569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被执行人陆银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82民初04171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陆银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陆银民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陆银民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陆银民(证件号码:)在台州银行的62×××01的存款人民币5580633.4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永沛AUT())O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阮晶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