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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29执1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潘红丽申请执行闫伟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729执168号申请执行潘红丽与被执行人闫伟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灵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4日作出(2015)灵商初字第6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潘红丽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约履行。因履行时间较长,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若不能按约履行,申请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晋0729执16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森审判员 程灵忠审判员 侯秀锦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周 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