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03民初27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刘羊与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羊,李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1103民初2766号原告:刘羊,男,1994年8月25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告:李林,男,1987年5月11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五都交警中队协警,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原告刘羊与被告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刘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6年3月30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由被告出具借条给原告,出于朋友关系,故未约定利息。后经原告催取,被告未还,故向法院起诉。被告李林未作答辩,也未到庭参加庭审。经庭审举、质证,原告提交: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2、借条原件一份,证明2016年3月3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的事实。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李林向原告借款,被告出具了借条,故原、被告因借款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未归还原告借款,引起本案纠纷,应负本案的全部责任。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林应归还原告刘羊借款本金1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晗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