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222民初48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胡江与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222民初4857号起诉人:胡江。特别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辉,贵州省盘县红果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32409051102133。特别委托诉讼代理人骆占,盘县红果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324091322055。2016年10月9日,本院收到胡江的起诉状。起诉人胡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拆除搭建在原告所建房屋右侧的建筑物(依靠于原告房屋右侧约八米宽约1.5米的长方形通道建筑);2、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二被告为同村村民,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于1998年同时搬迁到现房屋建设地,根据村委规定地块原告母亲于2000年将原告现居住房屋建成。2002年二被告房屋在原告住房旁建设自家房屋,在建设时二被告未与原告家人商量,不听原告及家人劝阻强行建设了依靠于原告房屋右侧长约八米宽约1.5米的长方形通道建筑。该房屋在原告结婚时,其母亲已经赠与原告。因为被告的强行搭建导致原告房屋内严重渗水、开裂,原告多次沟通未果,通过村委会上调解委员会调解要求拆除,但被告仍不采取行动,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本案起诉人胡江所称胡政平、邹桃花建造依靠于原告房屋右侧长约八米宽约1.5米的长方形通道建筑是否属非法占用土地建设,是否予以拆除,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认定,并作出处理。故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民事起诉,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六)项的规定,对起诉人胡江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起诉人胡江可向政府部门申请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胡江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 翔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天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