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3民初12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马某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3民初1283号原告:李某某,男。委托代理人:王新灵,系陕西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某,女。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主动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潘军华审 判 员 赵永义人民陪审员 岳 嵘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秦瑞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