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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5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深圳市荣钻娱乐有限公司,刘定红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深圳市荣钻娱乐有限公司,刘定红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575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组织机构代码500021094。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委托代理人罗辉,广东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甘志鹏,广东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荣钻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组织机构代码589154693。法定代表人刘定红。被告刘定红,男,汉族,,户籍地址湖北省监利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深圳市荣钻娱乐有限公司、刘定红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上述案件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罗辉、甘志鹏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对音像的著作权以及著作权有关权利实施集体管理。原告与音乐作品权利人签署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以信托的方式获得了相关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根据法律规定及著作权人的授权,原告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著作权的授权及参与诉讼。原告发现被告在其经营的卡拉OK营业场所内公开使用卡拉OK点歌播放系统营业性播放原告管理的音乐作品《包容》等45首音乐作品。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公开放映上述音乐作品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权利,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0元;2、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交了合法出版物DVD光碟《我是传奇①-④》、《流行歌曲经典(第一辑)》、《流行歌曲经典(第三辑)》。上述专辑收录了《包容》等45首涉案音乐电视作品(详见附表)。其中,《我是传奇①-④》由广东音像出版社出版,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出品,该公司对专辑内《包容》等7首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流行歌曲经典(第一辑)》、《流行歌曲经典(第三辑)》由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对专辑内的《曹操》等20首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对专辑内的《光芒》等18首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原告分别于2008年7月28日与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2008年9月5日与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1日与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约定:上述公司均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信托原告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完全由原告行使;原告对该公司的权利管理,指原告以自己名义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根据使用情况分配使用费;原告有权以自己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若该公司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则合同自动续展三年。(2014)京信德内民证字第4509号《公证书》载明:2014年12月2日,原告委托代理人甘志鹏向北京市信德公证处提出申请,请求对深圳市部分KTV经营单位在其经营中的侵权情况进行录像以保全证据公证。2014年12月10日,公证员XX和公证处工作人员张宇辰与甘志鹏及其他参加人一起来到位于广东省深圳市沙井西环路与新沙路交汇处美联商厦名称标识为“K钻量贩式KTV”的处所四层“K03”房间,甘志鹏在该房间内的点歌系统上进行操作,点播包括涉案45首歌曲在内的91首歌曲。参加人李林华用摄像设备对上述音乐电视作品播放过程进行了录像,公证人员监督了上述点播与录像的全过程。消费结束后,现场取得加盖有“深圳市荣钻娱乐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印章的“广东省深圳市餐饮、娱乐业服务定额发票发票联”共两张(发票号码841××××0705、02430030)、印有“K钻量贩式KTV”字样的联系卡片一张。经庭审比对,现场摄录的涉案45首歌曲的内容与原告主张权利的曲目相同。以上事实,有合法出版物、相关公证书、发票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原告提交的合法音像出版物可以证明,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系涉案电视音乐作品的制作者,依法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原告经上述公司的授权,获得以其自己名义授权第三方在卡拉OK经营行业独家行使涉案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权等权利,并得以其自己名义向侵犯上述权利的第三方主张权利。原告提供的公证书及光碟证明,被告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其经营的KTV包房内通过视频点播系统为公众提供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播放服务,侵犯了原告对该制品所享有的放映权、复制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深圳市荣钻娱乐有限公司系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刘定红系被告深圳市荣钻娱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唯一股东,其未提供证据证明深圳市荣钻娱乐有限公司财产独立于其自己的财产,应当对深圳市荣钻娱乐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关于本案赔偿损失的数额,因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因被告侵权行为遭受损失或被告因侵权获取利益的情况,本院根据本系列案的具体情况,参考相关音乐电视作品使用的付酬标准,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性质及艺术水平、制作成本和流行程度,被告主观过错程度、经营规模、使用涉案制品的大致持续时间及可能的盈利情况,以及原告为本案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人民币35,0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四)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荣钻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爱情码头》等45首音乐电视作品的侵权行为。二、被告深圳市荣钻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人民币35,000元。三、被告刘定红对第二判项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由被告深圳市荣钻娱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海 波审 判 员 杨 燕 华人民陪审员 陈 李 芬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郭立(兼)书 记 员 孟 祥 茹附表:侵权音乐作品一览表序号 音乐作品名称 所属专辑 著作权人 1 《包容》 《我是传奇》① 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 2 《寒江雪》 《我是传奇》① 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 3 《爱情码头》 《我是传奇》② 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 4 《策马奔腾》 《我是传奇》① 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 5 《大声唱》 《我是传奇》② 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 6 《我从草原来》 《我是传奇》③ 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 7 《荷塘月色》 《我是传奇》④ 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 8 《光芒》 《流行歌曲经典》第一辑 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 9 《这该死的爱》 《流行歌曲经典》第一辑 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 10 《我们说好的》 《流行歌曲经典》第一辑 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 11 《如果爱下去》 《流行歌曲经典》第一辑 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 12 《我走以后》 《流行歌曲经典》第一辑 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 13 《一大片天空》 《流行歌曲经典》第一辑 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 14 《两个下雪的夜》 《流行歌曲经典》第一辑 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 15 《我》 《流行歌曲经典》第一辑 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 16 《你》 《流行歌曲经典》第一辑 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 17 《在梵高的星空下》 《流行歌曲经典》第一辑 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 18 《某某》 《流行歌曲经典》第一辑 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 19 《想哭》 《流行歌曲经典》第一辑 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 20 《一个人唱情歌》 《流行歌曲经典》第一辑 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 21 《奇幻之旅》 《流行歌曲经典》第一辑 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 22 《那不会是爱吧》 《流行歌曲经典》第三辑 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 23 《Dear Jane》 《流行歌曲经典》第三辑 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 24 《23秒32年》 《流行歌曲经典》第三辑 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 25 《想念》 《流行歌曲经典》第三辑 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 26 《曹操》 《流行歌曲经典》第一辑 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 27 《西界》 《流行歌曲经典》第一辑 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 28 《进化论》 《流行歌曲经典》第一辑 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 29 《一千年以后》 《流行歌曲经典》第一辑 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 30 《不潮不用花钱》 《流行歌曲经典》第一辑 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 31 《第几个100天》 《流行歌曲经典》第一辑 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 32 《被风吹过的夏天》 《流行歌曲经典》第一辑 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 33 《编号89757》 《流行歌曲经典》第一辑 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 34 《莎士比亚的天份》 《流行歌曲经典》第一辑 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 35 《Baby Baby》 《流行歌曲经典》第三辑 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 36 《江南》 《流行歌曲经典》第三辑 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 37 《杀手》 《流行歌曲经典》第三辑 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 38 《原来》 《流行歌曲经典》第三辑 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 39 《波间带》 《流行歌曲经典》第三辑 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 40 《不死之身》 《流行歌曲经典》第三辑 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 41 《熟能生巧》 《流行歌曲经典》第三辑 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 42 《只对你说》 《流行歌曲经典》第三辑 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 43 《无尽的思念》 《流行歌曲经典》第三辑 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 44 《完美新世界》 《流行歌曲经典》第三辑 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 45 《真材实料的我》 《流行歌曲经典》第三辑 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款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