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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02行审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天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天人社监罚决字【2016】第6号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天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川润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川1802行审12号申请执行人天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天全县城厢镇。法定代表人高福,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高晋蓉,系该单位职员。被执行人四川润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冯登建。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天人社监罚决字【2016】第6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存在未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的行为,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其罚款20000元。经审查查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对违法行为设置了“限期改正”的前置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该程序中送达相关文书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中关于“留置送达”的规定,违反了依法行政中“程序正当”的原则,应属程序违法。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行政处罚行为具有违法性,其行政决定依法应不准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不准予强制执行天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天人社监罚决字【2016】第6号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廖长平审 判 员  简素群代理审判员  陈玉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黄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