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3执恢74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言宝与被执行人崔许平划拨裁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言宝,崔许平,宋仁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3执恢745-2号申请执行人:李言宝,男,196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诸城市。被执行人:崔许平,男,197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宋仁良,男,195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李言宝与被执行人崔许平、宋仁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言宝本院(1999)诸民初字第40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崔许平之妻潘翠丽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催许平家庭共有在其妻潘翠丽名下的银行存款2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