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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22刑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罗成林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陈某,罗成林,周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22刑初110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男,生于1974年4月23日,住宣汉县。系本案川SXXX**号车上伤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女,生于1974年4月14日,住宣汉县。系本案川SXXX**号车上伤者。被告人罗成林,男,生于1991年9月2日,现住宣汉县,系川SXXX**号车驾驶员。2016年2月4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宣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18日被依法逮捕,2016年3月7日由宣汉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周某,男,生于1961年8月25日,住宣汉县,系本案川SXXX**号车驾驶员。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赵劲栋,该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向丽,女,生于1974年10月25日,住宣汉县,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夏鸿飞,四川远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宣汉县人民检察院以宣检公诉刑诉[2016]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成林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陈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在川SXXX**号车强制保险范围内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陈某进行了理赔,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陈某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陈某的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陈某撤诉。审 判 长  杨林峰人民陪审员  严玉平人民陪审员  柯贞香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垭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