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1民初62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王玲琴与杨琼英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玲琴,杨琼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1民初6297号原告:王玲琴,女,1977年12月22日出生,住惠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辉,男,1964年10月16日出生,住惠安县。被告:杨琼英,女,1976年1月28日出生,住惠安县。原告王玲琴与被告杨琼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原告于同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玲琴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玲琴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玲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玲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