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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刑更22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李光玉盗窃、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光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2271号罪犯李光玉,别名刘某,男,1982年9月1日生,汉族。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9日作出(2010)新刑初字第193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光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7000元。刑期自2010年3月26日起至2018年9月25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12月9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4年1月22日对李光玉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李光玉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盗窃罪:2009年12月10日,李光玉等四人预谋后,在新乡县七里营镇刘店污水厂盗走已废弃变压器上的铜排,价值16960元。抢劫罪:2009年12月25日4时许,李光玉等五人预谋后,在新乡县七里营镇洪湖大酒店经理办公室内,手持断线钳、螺丝刀,采用暴力抢劫赵某某、任某某现金1800元及金耳环、手机等物品。该犯系主犯。罪犯李光玉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5年4月、2015年8月、2016年1月、2016年7月获得表扬;2014年11月获得记功;2016年1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考核期内半年评审鉴定依次为:良好、一般、良好、优秀、良好、优秀。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光玉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光玉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7年3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进审 判 员  张永增代理审判员  刘 喆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袁 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