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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02执8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陈建民与谭海,珠海市一德石化有限公司,梁远祯,梁栋,陈少英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民,谭海,梁远祯,梁栋,陈少英,珠海市一德石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02执806号申请执行人陈建民,男,1957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被执行人谭海,男,195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东山区。被执行人梁远祯,男,196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被执行人梁栋,男,199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被执行人陈少英,女,195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东山区。被执行人珠海市一德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珠海港F区。法定代表人:谭华孟,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茂南法民一初字第68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9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6000000元的利息240000元(2016年7月16日至2016年9月15日两个月的利息)给申请执行人,负担执行费35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珠海市一德石化有限公司在(2009)茂南法执字第14号执恢字第1号执行案有案款230229.15元【(2010)茂南法执字第212号执恢字第1号之一分配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珠海市一德石化有限公司在(2009)茂南法执字第14号执恢字第1号执行案的案款230229.1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水洋审判员  江锦秀审判员  朱雅贤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朱日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