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02民初23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白毅与齐壮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齐某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02民初2380号原告白某某,男,198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齐某某,男,197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委托代理人梁军,陕西赛高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与被告齐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某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某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田 青审 判 员 寇鹏涛人民陪审员 同立增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闵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