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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81民初18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华润混凝土(靖西)有限公司与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桂西分公司、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润混凝土(靖西)有限公司,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桂西分公司,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81民初1805号之一原告:华润混凝土(靖西)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靖西市新甲乡万吉村。法定代表人:潘永红,该公司经理。被告: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桂西分公司,住所地:广西靖西市新靖镇城东路二期桥头45号(2-3楼)。法定代表人:刘谦,该分公司经理。被告: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八冶大厦。法定代表人:李万福,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润混凝土(靖西)有限公司诉被告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桂西分公司、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947504.91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华润混凝土(靖西)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对被告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桂西分公司开设在建设银行靖西支行营业部、账号45×××155的存款人民币247504.91元进行冻结;二、对被告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桂西分公司开设在中国工商银行靖西支行营业部、账号21×××788的存款人民币700000元进行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农      晖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曾萍ppoint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