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3民初字第12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周德宝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德宝,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3民初字第1284号原告:周德宝,男,汉族,生于1976年12月29日,住邓州市。委托代理人:杨红杰,河南宇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阳市独山大道与张衡路交叉口西南角茹楼村委办公楼一层、二层。负责人:刘冰,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德宝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德宝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周德宝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德宝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的诉讼。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德宝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继昌审判员 宋 冬审判员 任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庞淑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