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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2执恢1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付燕与成都市志发房地产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李昌志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燕,成都市志发房地产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李昌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12执恢106号申请执行人付燕。被执行人成都市志发房地产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被执行人李昌志。申请执行人付燕与被执行人成都市志发房地产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李昌志其他案由一案,申请执行人付燕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龙泉民初字第95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成都市志发房地产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李昌志给付本金41150.00元。因被执行人成都市志发房地产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李昌志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本院对被执行人成都市志发房地产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李昌志在本辖区和户籍所在地进行查询均未发现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依职权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付燕本次申请执行本金41150.00元、。被执行人成都市志发房地产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李昌志尚欠申请执行人付燕本金41150.00元。二、终结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08)龙泉民初字第95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付燕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伍 强审判员 吴皓常审判员 杨 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邢晓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