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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02民初61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6195宿迁绿都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与宿迁市新风汽贸有限公司展览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迁绿都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宿迁市新风汽贸有限公司

案由

展览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02民初6195号原告:宿迁绿都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发展大道64号。法定代表人:曹仲春。被告:宿迁市新风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双庄镇纬二路北侧南北大街东侧。法定代表人:刘新民。原告宿迁绿都传媒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宿迁市新风汽贸有限公司展览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原告宿迁绿都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宿迁绿都传媒广告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迁绿都传媒广告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宿迁市新风汽贸有限公司的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宿迁绿都传媒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苗其宝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高 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