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26民初8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陈经伟与祁东县永昌街道青桐村第七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经伟,祁东县永昌街道青桐村第七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426民初835号原告:陈经伟,男。法定代理人:陈晓明(系原告陈经伟之父),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福宝(系原告陈经伟之祖父),男,195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祁东县永昌街道青桐村第七村民小组。负责人:陈明生,该组组长。原告陈经伟与被告祁东县永昌街道青桐村第七村民小组(以下简称青桐七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福宝、被告青桐七组负责人陈明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经伟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青桐七组支付原告陈经伟征地补偿款43,000元;依法判令被告青桐七组赔偿原告陈经伟因诉讼支出的费用2000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11月至2015年4月期间,因祁东县圣云大道项目建设征地,被告青桐七组共计获得征地补偿款4,774,525.7元。2016年5月28日,被告青桐七组形成分配方案,按照分配方案人均分得43,000元。原告陈经伟于2015年6月22日出生,在分配方案形成之前已取得被告青桐七组成员资格。被告不分配征地补偿款给原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青桐七组辩称,分配方案是合法形成的,原告陈经伟的出生日期在分配方案规定的时间范围之外,不应当参与本次分配。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关于申请享受被告青桐七组征地补偿款分配报告,被告提出异议,认为该报告未经组里开会通过,不具有法律效力。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该份证据来源和形式不合法,本院不予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1月8日至2015年3月8日,因祁东县圣云大道项目建设,被告青桐七组先后四次被征地,共计获得征地补偿款4,774,525.7元。2016年5月28日,被告青桐七组形成了《永昌街道青桐村七组征地款分配协议方案》,并根据此分配方案人均分得43000元。分配方案的第一条规定,凡自2014年11月8日第一次征用土地之日起至2015年3月8日止,凡户籍在本组内且以组内责任田、责任山、责任土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户籍人员,有权享受本次组内集体经济收益分配份额。原告陈经伟出生于2015年6月22日,不在分配方案规定的时间范围内,被告青桐七组据此未给原告陈经伟分配本次征地补偿款。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如下:原告陈经伟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前是否具有被告青桐七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本院作如下评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本案中,被告青桐七组先后四次被征地,第四次被征地即涉案最后一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时间点为2015年3月8日,而此时原告陈经伟尚未出生,故其不能享受出生前的村民待遇。综上所述,原告陈经伟请求分配本次集体收益的诉讼请求,并请求被告青桐七组赔偿损失的主张理由不成立,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经伟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25元,由原告陈经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曾芬芬人民陪审员 雷永洪人民陪审员 何 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佳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