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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03民监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王建光与温州美嘉皮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建光,温州美嘉皮饰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03民监7号原审原告:王建光,男,196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原审被告:温州美嘉皮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度山村。原审原告王建光与原审被告温州美嘉皮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作出(2015)温龙商初字第3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院 长  李 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赛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