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刑终3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方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二审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方某某,杨某某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刑终390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方某某,女,1968年12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云霄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云霄县。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6年1月1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13日被逮捕。原审被告人杨某某,男,1967年4月29日出生于福建省云霄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云霄县。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5年12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6日被逮捕。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审理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某、方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于2016年7月11日作出(2016)闽0622刑初96号刑事判决,依法判决:一、被告人杨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二、被告人方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判后,方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方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方某某、原审被告人杨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方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方某某撤回上诉。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2016)闽0622刑初9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 钰代理审判员 郑荣聪代理审判员 陈生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杨凌芳附本案适用的司法解释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