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3民初52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窦华雷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渤海新区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华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渤海新区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3民初5258号原告:窦华雷,男,197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天津市大港区。委托代理人:曹宝振,河北铭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渤海新区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锦厦商务广场1楼30号。原告窦华雷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渤海新区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窦华雷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渤海新区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窦华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窦华雷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渤海新区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窦华雷承担。审判员 董海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范星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