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02民初11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原告罗亚牡与被告杨小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杨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402民初1100号原告:罗某某,女,汉族。被告:杨某某,女,汉族。原告罗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某某、被告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4000元(按月息2分、从2016年3月算至还清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杨某某于2015年6月31号向原告罗某某借款现金20000元,2015年7月10日又向原告借款现金20000元,后原告要求被告还款未果,遂诉来法院,要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请。被告杨某某承认原告罗某某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某某所欠原告罗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分、从2016年3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限被告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偿还给原告罗某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50元,由被告杨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雪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徐嘉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