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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2民初62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周治福与郭思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治福,郭思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2民初6220号原告:周治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法,诸城密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思臣。原告周治福与被告郭思臣其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2016年10月9日,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治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元,减半收取计3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 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朱兆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