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2民初29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原告鲍鸿雁与被告陈礼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鸿雁,陈礼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2民初2957号原告鲍鸿雁,住兴隆县。被告陈礼,住兴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鲍鸿雁与被告陈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鲍鸿雁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鸿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计40.00元,由原告鲍鸿雁负担。审判员 王海朝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侯志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