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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2民初29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原告鲍鸿雁与被告陈礼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鸿雁,陈礼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2民初2957号原告鲍鸿雁,住兴隆县。被告陈礼,住兴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鲍鸿雁与被告陈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鲍鸿雁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鸿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计40.00元,由原告鲍鸿雁负担。审判员  王海朝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侯志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