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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1执14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刘凤英与安徽益民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凤英,安徽益民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1执1408号申请执行人:刘凤英,农民。被执行人:安徽益民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汊涧镇天汊公路南侧。法定代表人:金如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刘凤英与安徽益民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安徽益民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企业欠债较多,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也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王 俊审判员  董茂宣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