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02民初10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黄丽娜与李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丽娜,李大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2民初1078号之一原告:黄丽娜,女,1979年2月22日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李大伟,男,1980年2月4日生,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高岳街道办事处博庄行政村博庄东方。原告黄丽娜与被告李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作出(2016)皖0602财保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申请人李大伟与张莉共同财产位于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高岳路67号东方红小区4#506室房屋(产权证号:房地权淮房字第××号、第××号),期限为三年。现该案本院已裁定按黄丽娜撤回起诉处理。本院认为,对查封的被申请人李大伟与张莉的共同财产应解除保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申请人李大伟与张莉共同财产位于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高岳路67号东方红小区4#506室房屋(产权证号:房地权淮房字第××号、第××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清河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郑 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