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刑更22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吴海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海刚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2285号罪犯吴海刚,又名吴某,男,1970年5月2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30日作出(2012)荥刑初字第284号刑事判决,认定吴海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2年3月13日起至2018年3月12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0月18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吴海刚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3月5日、3月6日,吴海刚先后在荥阳市××街西口对面巷子二次以每包100元价格卖给他人黄某二包,共计重0.6克。2012年3月7日、3月11日,吴海刚与黑峰涛预谋后,由吴海刚向黑峰涛提供黄某二十六包,后由黑峰涛在其租住处以每包1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七包。案发后,从黑峰涛、吴海刚住处查获黄某1.54克(均含有海洛因成分)和20.75克(18.6克含有咖啡因成分,2.15克含有海洛因成分)。2016年6月28日缴纳罚金5000元。罪犯吴海刚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5月获得表扬;2014年11月获得表扬;2015年4月获得表扬;2015年9月获得表扬;2016年1月获得表扬;2016年7月获得表扬;2013年11月获得记功;2016年1月获得监狱积极改造分子。考核期内半年评审鉴定依次为:一般、良好、良好、一般、优秀、优秀、优秀。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吴海刚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海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7年4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进审 判 员 张永增代理审判员 刘 喆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袁 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