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91民初40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慧龙与被告刘珊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慧龙,刘珊宁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91民初4065号原告:李慧龙,住址:广东省珠海市。被告:刘珊宁。原告李慧龙与被告刘珊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慧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慧龙负担。审判员 杜晓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郑文娟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